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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其代表將獲取有關投資者的其他信息,例如賬戶餘額以及額外資本投入和贖回的金額與日期。
基金及其代表不會將此信息披露給第三方,除非必須向服務提供商提供訪問信息以使基金和投資經理能夠進行業務(例如審計師、會計師、主要經紀人、律師和其他顧問)。
基金和投資經理僅限內部授權的工作人員可以訪問此類信息,以便開展基金和投資經理的業務。
在基金和/或投資經理認爲有必要或適當的情況下,會從第三方服務提供商處獲得合同保證,並採取物理和程序性保障措施,以合理保護成員的非公開個人信息的保密性。
儘管基金及其代表將盡其最大合理努力對投資者在基金中的投資以及投提供給基金的信息保密,但是,(i)在與打擊恐怖主義或洗錢有關的法律或法規下,可能有情況需要向執法或監管官員披露此類信息; (ii) 基金可能會向監管機構或其他各方呈報此類信息,以證明某些證券或類似法律的豁免性的可用性,或證明基金和/或投資經理符合適用法律的要求;以及 (iii) 基金可能在司法程序要求的範圍內披露有關投資者在基金中的投資信息,只要在隱私法律範圍內,或者基金認爲該信息與基金作爲訴訟當事方或受約束方所涉及的任何訴訟或類似程序的任何問題相關。
如果投資者已經指示基金根據本協議向第三方發送複製報告,則投資者可以隨時通過向基金髮送書面通知來撤銷該指示,表明先前授權的第三方不再有權接收投資者的報告。投資者應根據需要向投資經理提供與投資者(或投資者的直接或間接所有者或賬戶持有人)有關的任何信息、陳述、證書或表格,以便 (i) 基金;(ii) 基金直接或間接持有權益(無論是債務還是股本)的任何實體;(iii) 任何“擴大關聯組”(如《內部收入法典》第1471(e)(2)條所定義)的任何成員,其中任何一個人屬於子句 (i) 或 (ii) 中的人;或 (iv) 投資經理或其關聯方,可以 (A) 進行、維護或遵守《內部收入法典》第1471(b)條規定的協議;(B) 滿足根據《內部收入法典》第1471至1474條的規定所要求的任何要求,以避免根據《內部收入法典》第1471至1474條而需要的任何代扣(包括對向投資者的任何支付的代扣);(C) 遵守《內部收入法典》第1471至1474條的任何報告或代扣要求;或 (D) 遵守根據《內部收入法典》第1471至1474條達成的任何政府間協議所採用的任何財政或監管立法、規則或實踐的要求。
投資者應根據投資經理誠信要求而採取其他行動。如果投資者未能提供本段所要求的任何信息、陳述、證書或表格(或執行其中任何一個行動),投資經理將完全有權(1)終止投資者對基金的權益,或(2)採取投資經理認爲必要或適當的任何其他措施,自行決定應對投資者未能遵守本段規定對基金、投資經理、基金關聯方或其他合夥人產生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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